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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9 沪市 豪悦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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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9:豪悦护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10

605009:豪悦护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豪悦护理                  股票代码:605009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aoyue Personal Care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 6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2020年9月10日


                  特别提示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理”、“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彪、朱威莉和李诗源分别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于承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同时,李志彪和朱威莉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分别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薛青锋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于承诺的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公司股东希望众创承诺

  1、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企业于承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同时,希望众创的合伙人李红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
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在希望众创的合伙人(除李志彪和朱威莉)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闵桂红、陈昶、汪晓涛、钟磊、曹凤姣和虞进洪还分别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若本人于承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四)公司股东温州瓯泰、奥康投资分别承诺

  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该自然年度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若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则视为公司已完成该自然年度稳定股价的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和计划

  1、公司回购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回购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6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前述限制条件内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该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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