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志法、刘英新、孙琦铼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