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志法、刘英新、孙琦铼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