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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6 沪市 山东玻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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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06:山东玻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02

605006:山东玻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山东玻纤                      股票代码:60500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Fiberglass Group Co., Ltd

              (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特别提示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玻纤”、“本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临矿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起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二)股东东方邦信、鼎顺创投、黄河三角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控股股东”)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增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3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60%;

  ③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增持期限自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起不超过 6 个月;

  ⑤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且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增持期限自当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起不超过 3 个月;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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