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河西麓谷麓天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及 不超过2,726.0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
比例 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902.48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华承诺:其所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
(如有)外,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及开舜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
份:(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2)
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华之妻周晓莉承诺,自公司首次向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
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回购其所持有
愿锁定的承诺
的股份;
3、公司股东方锦程、谭渊明、方传龙、梁焯森、邱敏芝,以及共生投
资股东周伟恩、唐敏、肖汉卿、李升恒(原董事)、何方承诺:其所持
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及开舜投
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2)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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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公司股东九鼎医药、共生投资、杨小尉、黄海军、李飞飞、李克丽、
何晔、李欣及昆仑南海承诺:本股东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
外,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开舜投资或共生投资回购其所持有
的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张庆华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方锦程、谭渊明、梁焯森、邱敏芝、周伟恩、唐敏、肖汉卿、
李升恒(原董事)进一步保证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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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郑重承诺:
1、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
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
2、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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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东关于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华承诺:其所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
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共生投资及开舜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2)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其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额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华之妻周晓莉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3、公司股东方锦程、谭渊明、方传龙、梁焯森、邱敏芝,以及共生投资股
东周伟恩、唐敏、肖汉卿、李升恒(原董事)、何方承诺:其所持有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
有)外,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及开舜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1)自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2)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其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
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公司股东九鼎医药、共生投资、杨小尉、黄海军、李飞飞、李克丽、何
晔、李欣及昆仑南海承诺:本股东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
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开舜投资或共生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张庆华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方锦程、谭渊明、梁焯森、邱敏芝、周伟恩、唐敏、肖汉卿、李升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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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进一步保证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