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河西麓谷麓天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不超过2,726.00万股 公开发行股份比例 25.00%
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726.00万股
预计股东拟公开发售 不超过1,40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股份数量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902.48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华承诺:其所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
(如有)外,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及开舜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
份:(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2)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 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
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华之妻周晓莉承诺,自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回购其所持有
的股份;
3、公司股东方锦程、谭渊明、方传龙、梁焯森、邱敏芝,以及共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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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股东周伟恩、唐敏、肖汉卿、李升恒(原董事)、何方承诺:其所持
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共生投资及开舜投
资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2)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
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公司股东九鼎医药、共生投资、杨小尉、黄海军、李飞飞、李克丽、
何晔、李欣及昆仑南海承诺:本股东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已发行股份,除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
外,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开舜投资或共生投资回购其所持有
的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张庆华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方锦程、谭渊明、梁焯森、邱敏芝、周伟恩、唐敏、肖汉卿、
李升恒(原董事)进一步保证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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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郑重承诺:
1、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
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