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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5 沪市 甬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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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股份:关于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5

甬金股份:关于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 号)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实施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09 号),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411,547 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27.02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99.94 元。
坐扣承销费 9,000,000.00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190,999,999.94 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3年 3 月 29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元)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060122000133268      300,000,000.00
                  金华兰溪支行

浙江甬金金属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8050029200431689    550,000,0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兰溪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1905192910202      340,999,999.94
                    金华分行

甘肃甬金金属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62050160010109999888          0

  技有限公司      公司嘉峪关分行

广东甬金金属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11078200000191          0

  技有限公司      公司阳江分行

                          合计                              1,190,999,999.94

  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2,928,690.14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188,071,309.80 元。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子公司甘肃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甘肃甬金”),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子公司广东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甬金”),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1、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子公司甘肃甬金、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甘肃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子公司广东甬金、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出重、薛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2、公司、子公司甘肃甬金、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加工 22 万吨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出重、薛峰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和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及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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