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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公告日期:2021-11-20

60399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承诺函

                                      京天公司债字(2021)第 024-7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发行人”或“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会”或“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封卷,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取得《关于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86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甬金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甬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封卷之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
如下:

  1、发行人 2018-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440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2021 年 11 月 5 日,就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编号[2021]8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所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 50 万元,对律师贺秋平、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项处罚不涉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律师。该案件立案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曾被证监会中止审查,本所已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为本项目所制作、出具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等申请材料进行全面
复核,并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复核报告》。保荐
机构对本所出具的前述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
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复核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经发行人、保荐机构申请及证监会同意恢复审查。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本所被处罚事项外,会后事项期间,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其他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媒体质疑事项。

  19、发行人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20、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1、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
等级为 AA-,自封卷之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评
级情况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综上所述,作为甬金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郑重承诺:

  经核查,除前述本所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项外,甬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自封卷之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
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蔡家文

                                                            顾明珠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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