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24—052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增加股东回报,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部分使用期限将满三年的回
购股份99,999,964股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办理
相关注销手续。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1,599,240,583股变更为21,499,240,619股。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
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
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
股为204,930,407股,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9,999,964股股
份予以注销。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
一、股份回购相关情况概述
(一)第一次股份回购
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A股股份方案(第一期)”),将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4.5亿元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亿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约0.23%-0.46%。本次回购库存股仅限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第一期)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回购A股股份方案(第一期),截至2021年7月14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4,851.3287万股,与回购方案中计划回购下限5,000万股相差148.6713万股,实际回购股份总额占回购方案计划回购下限的97.03%。
(二)第二次股份回购
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第二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8亿元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亿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约0.23%-0.46%。本次回购库存股仅限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截止2021年12月17日,公司已完成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99,999,9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6%,最高成交价格为7.28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5.67元/股,回购均价6.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84,117,491.95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第三次股份回购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第三期)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资金进行股份回购。若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25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5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6%且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2%,即约不低于3,448万股且不超过6,897万股。截止2022年6月9日,公司第三期A股股票回购已经完成,本期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回购A股股份104,930,44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9%,最高成交价格为5.0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4.60元/股,回购均价4.7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9,934,733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账户的库存股总数为204,930,407股。
二、本次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回购方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用途,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参与认购的员工共5人,以2元/股价格认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4,851.3287万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4,851.3287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6月18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有99,999,964股是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回购,但上述股份的使用期限将满36个月。
公司本次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99,999,964股依法予
以注销,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登记。
三、股份变动情况
(一)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1,599,240,583 股变更为21,499,240,619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注销前 本次注销后
股份性质 拟注销股份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有限售股份 0 0 0 0 0
无限售股份 21,599,240,583 100% -99,999,964 21,499,240,619 100%
其中:回购专用证
204,930,407 0.95% -99,999,964 104,930,443 0.49%
券账户
总股本 21,599,240,583 100% -99,999,964 21,499,240,619 100%
注:(1)以上股份变动情况,以本次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结果为准。
(2)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
情况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07 年3 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于2007 年3 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H 股(公司于香港联合交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H 股(公司于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1,191,960,000 股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1,191,960,000 股
(含超额配售部分),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在 (含超额配售部分),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联交所」)上市。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经 联交所」)上市。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00,000,000 股,于 2012 年 10 月 9 币普通股 200,000,000 股,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了490
万手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人 民 币 490,000 万 元 , 其 中 的 人 民 币
4,854,442,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自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7 月 9 日转换
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 552,895,708 股。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进行 2015 年半年
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629,066,233 股为基数,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
转增 11,258,132,466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16,887,198,699 股。
公司于2017年6 月15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非公开发行 4,712,041,884 股 A 股股票,7 月
24 日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总股本为
21,599,240,583 股。
第六条 第六条
2017 年非公开 A 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注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99,848,123.8 元。
册资本为人民币 4,319,848,116.60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