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在查阅以上人员的简历等详细资料后,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 肖海军 邓中华 黄森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