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银牛微电子(无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牛微电子”)43.6996%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更高效的调配内部资源,聚焦公司在建项目及自产产品,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与银牛微电子在业务与技术上的合作与研发。本次交易标的的定价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银牛微电子 43.6996%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