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 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 事 ...... 25
第二节 董 事 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9
第一节 监 事...... 39
第二节 监 事 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二章 附 则 ......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15589429458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Chervon Auto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 159 号(江宁开发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49.4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致力于把公司打造成在规模、技术、质量等方
面均具国际领先水平的汽车精密零部件制造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
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为股东
创造更高的价值,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
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
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
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模具制造;家用电器
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泉峰(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南京拉森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设立时各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股份比例(%)
1 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 72,000,000 净资产折股 60.00
限公司
2 泉峰(中国)投资有 46,560,000 净资产折股 38.80
限公司
3 南京拉森企业管理咨 1,440,000 净资产折股 1.20
询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120,000,000 ——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49.42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三)款、第(五)款、第
(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