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1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5,0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000万股
1、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
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
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终止。在前
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
的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
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
企业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终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潘龙泉任
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潘龙泉离职后半年内,
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
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泉峰中国投资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终
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潘龙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在潘龙泉离职后半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
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调整。
4、公司股东祥禾涌安承诺:本企业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上
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职
务变更、离职而终止。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
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5、公司股东南京拉森、杭州兴富、金华扬航、苏州盛泉、锋霖创业、
梦飞投资承诺:本企业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
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6、公司董事柯祖谦、张彤、邓凌曲、胡以安、陆先忠、监事刘义、
王学宝、陈万翔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文、张林虎承诺: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需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
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年4月11日
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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