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13598 债券简称:法兰转债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25 日,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前一次修订章程基准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前的转股变动公司已修订了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可转债转股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0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开发行了 330,000 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33,000.00万元,发行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33,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法兰转债”,债券代码“113598”。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累计有 32,000.00 元法兰转债
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除开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影响,
实际由公司可转债转股直接形成的股份数量 3,491 股。
2、权益分派实施的情况
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 300,328,671(扣减当日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 1,417,000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每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0.20 股。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 59,782,334 股。
根据以上情况,公司总股本应增加至 360,111,655 股,公司注册资本应增加
至 360,111,655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为维护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其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的
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662720023K。
为 91320500662720023K。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00,325,830 元。 360,111,655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325,83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111,655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权激励;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必需。
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条件之一: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净资产;
权益所必需。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