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000.00万股,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
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红萍、陶峰华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
上海志享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
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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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陈启松的承诺
陈启松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 自本人取得发行
人股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其他股东的承诺
复星创富、上海诚鼎、无锡诚鼎、希望金汇、润勇投资以及张玲珑、
蔡芳钻等8名自然人股东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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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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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000.00万股流
通股, 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6,000.00万
股,全部为流通股。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红萍、陶峰华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
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上海志享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
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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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三)陈启松的承诺
陈启松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 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复星创富、上海诚鼎、无锡诚鼎、希望金汇、润勇投资以及张玲珑、蔡芳钻
等 8 名自然人股东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自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
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 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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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
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
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以
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股份
( 1)预警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
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