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