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1-051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123,363,773.96 元(不含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判决,公司目前
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集成”)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欣晶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 2019 年 6 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19-016《关于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初 2127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04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
鉴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并依法缴纳了上诉费。公司近期也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杭州中欣晶圆上诉状,对方诉请撤销(2019)浙 01 民初 2127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上诉费。
现将公司上诉情况说明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方:亚翔集成(原审原告)
被上诉方:杭州中欣晶圆(原审被告)
二、 一审判决情况
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初 2127 号】判决如下:
(一)杭州中欣晶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集成支付工程款 109,130,752.08 元;
(二)杭州中欣晶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集成支付利息;
(三)亚翔集成就上述第一项工程价款对其施工完成的涉案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项目洁净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亚翔集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 民初 212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并依法判决维持一审第一项诉请
在 判 决 中 已 支 持 的 109,130,752.08 元 外 , 改 判 支 持 一 审 未 支 持 的
11,029,806.55 元;维持一审第二项诉请在判决中已支持的部分,改判支持一审未支持的 44,949.88 元;改判支持一审第四项诉请金额 3,203,215.33 元;
2. 依法改判《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项目洁净包合同》于一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之日解除;
3.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二审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