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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7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7-14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 1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
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
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7,600 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0,400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博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缪昌
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
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
毛良喜和高级管理人员毛良喜、李玉虎、任红军、冉千
平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
其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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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
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张月星、孙树、王莲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其现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担任发
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4、除上述股东外的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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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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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江苏博特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苏博特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
将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每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江苏博特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 减持方式包括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江苏博特任何时候拟减持苏博特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
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江苏博特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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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苏博特予以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缪昌文、 刘加平、 张建雄、 毛良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毛良喜、
李玉虎、任红军、冉千平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
满以后,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张月星、孙树、王莲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
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且该预案已经公司 2015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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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
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
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
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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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
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