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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6 沪市 苏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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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16:苏博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7-11-09

股票简称:苏博特                                  股票代码:603916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苏博特”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将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江苏博特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江苏博特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江苏博特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毛良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毛良喜、李玉虎、任红军、冉千平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张月星、孙树、王莲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全体股东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且该预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

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