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7,600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9.02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0,4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博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缪昌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
月;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
毛良喜和高级管理人员毛良喜、李玉虎、任红军、冉千
平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
其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
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张月星、孙树、王莲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其现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担任发
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4、除上述股东外的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10月30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江苏博特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将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江苏博特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江苏博特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江苏博特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毛良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毛良喜、李玉虎、任红军、冉千平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张月星、孙树、王莲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且该预案已经公司 2015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
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