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25
第三节 董事会......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 监事会......35
第一节 监事......35
第二节 监事会......35
第八章 党组织......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十章 通知办法......43
第一节 通知......43
第二节 公告......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三章 附 则......48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京商务资字[2014]437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99616553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0.95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SD Water Servic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 D 区 2 号楼四层 402 室
邮政编码:10019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5,319,48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安全、舒适、可持续的环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相关技术;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环保工程承包;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支持;销售自行研发产品、环保设备、仪器成套;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污染治理;城市公用设施的综合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以 2014 年 2 月 28 日为改制基准日,依照各方约定以各自对中
持(北京)水务运营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缴本次出资。根
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中持(北京)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净资产为人
民币 210,647,241.77 元,其中:人民币 71,137,500 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余额人民币 139,509,741.77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24,138,324 33.9320% 净资产折股
2 Qiming Fortune Investments 9,000,000 12.6520% 净资产折股
Limited
3 苏州纪源科星股权投资合伙企 7,113,750 10.0000%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4 SCC Venture 2010 (HK) Limited 6,000,000 8.4340% 净资产折股
5 许国栋 4,500,000 6.3260% 净资产折股
6 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 3,048,750 4.2860%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7 北极光早期创业投资企业 2,776,096 3.9020% 净资产折股
8 启明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2,168,825 3.0490% 净资产折股
9 北极光创业投资企业 2,082,072 2.9270% 净资产折股
10 邵 凯 1,800,000 2.5300% 净资产折股
11 越超有限公司 1,648,307 2.3170% 净资产折股
12 张翼飞 1,350,000 1.8980% 净资产折股
13 陈德清 1,200,000 1.6870% 净资产折股
14 李彩斌 1,125,000 1.5810% 净资产折股
15 李根柱 900,000 1.2650% 净资产折股
16 朱向东 675,000 0.9490% 净资产折股
17 孙召强 450,000 0.6325% 净资产折股
18 王志立 450,000 0.6325% 净资产折股
19 王洪臣 355,688 0.5000% 净资产折股
20 王凯军 355,688 0.5000%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71,137,500 100% ——
各发起人已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5,319,48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