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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03 沪市 中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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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03:中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2-22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CSDWaterServiceCo.,Ltd.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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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国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其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中持环保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其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启明创富、纪源科星、红杉中国2010、启明创智、北极光早期、

启明亚洲、北极光创投、越超公司、李彩斌、李根柱、王洪臣、王凯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1-2-1-2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联新二期、联新行毅、联元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新增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董事邵凯、张翼飞、陈德清、于立峰、张勇与高级管理人员朱向东、孙召强、王志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其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公司监事周健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1-2-1-3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预案中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且不包括独立董事,本预案中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④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实施时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

订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4)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董事会制订的股价1-2-1-4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回购或

增持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总额的30%。

    (5)公司应将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未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6)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

    3、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具备实施条件且无合理正当理由未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在应实施增持的资金额度范围内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实施条件且无合理正当理由未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在各自应实施增持的资金额度范围内扣留应向相关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酬

或现金分红,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国栋承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1-2-1-5

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时,须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若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发行人所有,作为违反承诺的补偿。

    2、公司控股股东中持环保承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果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时,须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