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2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 02 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因“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辞职,以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
象 2021 年个人考核未达到良好,公司回购该部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 292,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股本由 488,450,811 股减少至 488,158,811 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相关法规,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综上公司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 1.7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8,450,811 元 第 1.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8,158,811
整 元
第 3.1.6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8,450,811 股, 第 3.1.6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8,158,811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 3.3.4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3.3.4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2.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 4.2.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修改本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 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2.2 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保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款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2.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 4.2.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的担保;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提供的任何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情形。
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股东大会审议第 4.2.2 条第(五)项担保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过。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以上审议通过。
第 4.3.5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