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6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 02 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 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 1.7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1.7 条 公司 注册资 本 为人 民 币
488,158,811 元整。 487,902,458 元整。
第 3.1.6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3.1.6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88,158,81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87,902,45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 4.3.5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4.3.5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 4.4.5 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第 4.4.5 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股东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料。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
的意见及理由。 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
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
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
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 4.6.8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别 第 4.6.8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分
由董事会、监事会集体提名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 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集体提名或具有提案权的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股东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在当期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在当期股
大会召开前披露,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 东大会召开前披露,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
或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分别投向两位或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的表决制度。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基本情况。 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
所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分别投
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的表决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4.6.13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 4.6.13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 5.1.1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 5.1.1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力; 能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罚,期限未满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期限尚未届满;
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限尚未届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
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5.1.6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5.1.6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达董事会时生效: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定,履行董事职务。 最低人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
达董事会时生效。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 5.2.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5.2.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作;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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