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1-079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到期赎回
及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8,0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2021 年 8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分笔进行单次或累计滚动不超过一年期的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一、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兴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8,000 万元,已于近期到期赎回,公司收回本金人民币 8,000 万元,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 64.82 万元。上述理
财产品本金和收益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使用和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1.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2017 年非公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2 号)文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本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389,026 股,发行价格为 8.0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5,899,988.52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6,603,773.58 元以及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3,886,792.45 元后 ,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305,409,422.49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对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8】29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2017 年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拟实施的“智能
包装装备扩产项目”已投入 3,862.81 万元。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 产品 产品 金额 预计年化 预计收益金额
名称 类型 名称 (万元) 收益率 (万元)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企业 1.50%或 30.25或
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金融人民币结 8,000 3.13%或 63.11或
公司 构性存款 3.28% 66.14
产品 收益 结构化 参考年化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
期限 类型 安排 收益率 (万元) 关联交易
保本浮动收 1.50%或 30.25或
92天 益 无 3.13%或 63.11或 否
3.28% 66.14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及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上述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同等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
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兴业银行企业金融
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书》,购买“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金额为8,000 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金保证,产品期限为 92 天,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预期年化收益率在 1.50%至 3.28%之间。相关产品说明书的主要条款如下:
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产品所属类型:结构性存款
产品收益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发行范围:指定区域
认购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理财期限:92 天(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起息日:2021 年 8 月 26 日
到期日:2021 年 11 月 26 日
产品风险等级:稳健型
预期年化收益:固定利率为年化 1.50%,浮动利率挂钩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
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1)若观察日挂钩标的价格大于(参考价格*145%),浮动收益率为年化 0;(2)若观察日挂钩标的价格大于(参考价格*98.5%),且小于等于(参考价格*145%),浮动收益率为年化 1.63%;(3)若观察日挂钩标的价格小于等于(参考价格*98.5%),浮动利率为年化 1.78%。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或部分利息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上午基准价挂钩。
(三)产品说明
本次购买兴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低风险的保本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现金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控制分析
为控制风险,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及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上述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同等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兴业银行(601166)为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受托方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183,653,703.06 3,748,713,207.88
负债总额 2,109,761,748.92 2,196,291,688.74
净资产 2,073,891,954.14 1,552,421,519.14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88,387.26 344,364,024.15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数额为 8,000 万元,占上一年末(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 72,694 万元)货币资金比例为 11.01%,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公司委托理财日常通过“银行存款 ”、“其他流动资产”、“交易
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理财收益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的低风险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收益。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1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
3、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