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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1

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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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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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
秘书)沈东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A
股证券代码: 603900;
沈东军,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29 日,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
行董事会秘书) 沈东军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自公司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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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以来已累计发生 1,367.46 万元。 公司与沈东军于 2016 年至
2019 年通过日常费用报销、垫支各项费用等形式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分别为 5.48 万元、 136.22 万元、 384.85 万
元、 840.91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005%、
0.07%、 0.17%、 0.35%。 2020 年, 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531.98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23%。 沈东军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3 月归还上述款项。截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增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总资产 1,256.2 万元、净资产 1,050.31 万元、净利润 630.68
万元,增加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0.56%、0.45%、4.14%;
增加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总资产 1,400.41 万元、净资产
1,050.31 万元,增加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0.55%、
0.46%。 因上述资金占用及相关会计差错事项,公司 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公司连续多年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导致相关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
东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利用其对
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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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沈东军未能尽到忠
实勤勉义务, 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1.4 条、第 2.4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沈东军在异议回复中提出, 作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当事人并
未参与和知情。其已主动对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并积
极、及时返还占用资金,希望酌情考虑减免处分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根据《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多年通过日常费用报销、垫支
各项费用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违规事实清楚。 相关责
任人所称已主动自查、积极整改的行为系违规事实发生后采取的
补救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对违规行
为涉及金额、占用时间、主动自查、积极偿还等情节予以酌情考
虑。另经查明,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由沈东军主导策划实施且采取
日常费用报销、垫资等方式, 其他相关责任人及时发现相关违规
行为存在一定客观困难。 综合考虑相关任期内占用金额、积极自
查整改等情节,对其他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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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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