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2,45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比例
发行股数: 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每股发行价格: 19.57元
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日期: 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9,800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汉标及其配偶王妙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公告之日,如公
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相关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詹缅阳、蒋乾乾、罗绍舜、苏艳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本次发行前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东所持股份的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流通限制以及 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自愿锁定的承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
诺: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公告之日,
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相关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吴少彤、陈明宣、洪清俊、李计划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沈汉标、詹缅阳、蒋
乾乾、罗绍舜、苏艳秀同时承诺:除前述相关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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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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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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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
节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汉标及其配偶王妙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
息等事项,上述相关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詹缅阳、蒋乾乾、罗绍舜、苏艳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
权除息等事项,上述相关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吴少彤、陈明宣、洪清俊、李计划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沈汉标、詹缅阳、蒋乾
乾、罗绍舜、苏艳秀同时承诺:除前述相关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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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措施
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等。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
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的
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
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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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
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
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若本保荐机构为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上市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
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
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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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