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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98:好莱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2-09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汉标及其配偶王妙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相关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詹缅阳、蒋乾乾、罗绍舜、苏艳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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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相关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吴少彤、陈明宣、洪清俊、李计划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沈汉标、詹缅阳、蒋乾乾、罗绍舜、苏艳秀同时承诺:除前述相关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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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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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若本保荐机构为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1年6月8日为发行人拟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出具了《广州好莱客家具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1]第VHMPA0083号),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确保本公司所出具上述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为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对应的评估目的使用前提条件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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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地位、符合锁定期承诺要求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1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王妙玉相关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1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等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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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主体均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是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10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沈汉标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