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897 沪市 长城科技


首页 公告 603897:长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3897:长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4-09

股票简称:长城科技  股票代码:603897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GRANDWALL ELECTRIC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林祥、沈宝珠夫妇、控股股东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顾林荣、通过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沈宝荣
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将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股东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永明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永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周志江、许红、郑杰英承诺:
如果公司在2017年6月7日之前(包括2017年6月7日当日)刊登招股说
明书,则自2016年6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在2017年6月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直接以及通过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林祥、徐永华、顾林荣、吴元炳、金利明、俞权娜、范先
华、俞建利承诺:
(1)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将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
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
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
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
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
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
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
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
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
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
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