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GRANDWALL ELECTRIC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体 证券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体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 商业(北)
目录
声明......3
释义......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17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18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42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4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及发行时间安排......48
第七节 附录及备查文件......49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 http:
//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
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89号】文核准。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发行人、长城股份、本公司、指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长城有限 指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顾林祥、沈宝珠夫妇
控股股东、长城集团 指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智汇 指 发行人之股东,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弘城 指 湖州智汇之股东,湖州弘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永兴达 指 发行人之股东,永兴达实业有限公司
久立集团 指 发行人发起人之一,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3年,报告期 指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林祥、沈宝珠夫妇、控股股东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长城股份,因此给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顾林荣、通过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沈
宝珠、通过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沈宝荣承诺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长城股份,因此给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本公司股东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永明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4、永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周志江、许红、郑杰英承诺:
如果发行人在2017年6月7日之前(包括2017年6月7日当日)刊登招股
意向书,则自2016年6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长城股份在2017年6月7日之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则自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5、直接以及通过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林祥、徐永华、顾林荣、吴元炳、金利明、俞权娜、范先
华、俞建利承诺:
(1)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
由公司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
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
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之后,再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
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
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
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
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