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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96 沪市 寿仙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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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96:寿仙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4-18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houxiangu Pharmaceutical Co., Ltd.
(武义县壶山街道商城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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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于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
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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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寿仙谷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明焱、朱惠照、李振皓、李振
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明焱、朱惠照、李振皓、李振宇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孙树林、汉鼎宇佑、润铭投资、恒晋投资、力鼎投资、钟山天
翊、赛盛投资、谢华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
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建淼、徐子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科、郑化先、徐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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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
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国芳、宋泳泓、王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
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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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
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
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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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
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
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
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
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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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
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4、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寿仙谷投资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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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寿仙谷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自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