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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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3,49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11.54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13,98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4 月 2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4 月 26 日
股份流
通限制
及股东
对所持
股份自
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寿仙谷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明焱、朱惠照、李振皓、李振宇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实际控制
人李明焱、朱惠照、李振皓、李振宇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孙树林、汉鼎宇佑、润铭投资、恒晋投资、力鼎投资、钟山天翊、
赛盛投资、谢华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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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建淼、徐子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科、郑化先、徐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国芳、宋泳泓、王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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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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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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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寿仙谷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明焱、朱惠照、李振皓、李振
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明焱、朱惠照、李振皓、李振宇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孙树林、汉鼎宇佑、润铭投资、恒晋投资、力鼎投资、钟山天
翊、赛盛投资、谢华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
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公司股东李建淼、徐子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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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科、郑化先、徐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等),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
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国芳、宋泳泓、王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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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
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
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
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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