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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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Fuzhou Rockchip Electronics Co.,Ltd.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18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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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发行股数
不超过4,2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低于1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1,228万股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黄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润科欣、腾兴众和、普芯达、芯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瑞芯微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瑞芯微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
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
整);本合伙企业任意年度可减持份额而未减持的股份数额可累积
至以后任意年度减持。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上海武岳峰、达晨创联、兴和基金、
达晨晨鹰、北京亦合、V基金、达到创投、上海科投、厦门红土、
石家庄红土承诺: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洪波、方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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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鸿、林玉秋、陈锋、胡秋平、方强承诺:(1)自瑞芯微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本
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也不由瑞芯微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
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将向瑞芯微申报持有的瑞芯微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瑞芯微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作为瑞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本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
承诺不减持瑞芯微股份: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林玉秋、陈锋、
胡秋平、方强承诺:瑞芯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瑞芯微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现持有瑞芯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
现持有瑞芯微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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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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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
示。投资者作出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黄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润科欣、腾兴众和、普芯达、芯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本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
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本
合伙企业任意年度可减持份额而未减持的股份数额可累积至以后任意年度减
持。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上海武岳峰、达晨创联、兴和基金、达晨晨
鹰、北京亦合、V基金、达到创投、上海科投、厦门红土、石家庄红土承诺:
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洪波、方赛鸿、
林玉秋、陈锋、胡秋平、方强承诺:(1)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本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也不
由瑞芯微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瑞芯微申报持有的瑞芯微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瑞芯微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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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人作为瑞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
人持有的瑞芯微股份;(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瑞芯微股
份: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人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励民、黄旭、林玉秋、陈锋、胡秋
平、方强承诺:瑞芯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瑞芯微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瑞芯微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现持有瑞芯微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公司所有股东均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瑞芯微所有,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瑞芯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瑞芯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
向瑞芯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黄旭承诺:(1)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
前,本人无减持瑞芯微股票意向;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
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
持股计划;本人所持瑞芯微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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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向瑞芯微
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瑞芯微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3)本人直接加间接所持
有的瑞芯微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瑞芯微股份被
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瑞芯微,并督促瑞芯微
对相应情形公告。
公司股东润科欣和腾兴众和承诺:自瑞芯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本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瑞芯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瑞
芯微股份总数的25%,本合伙企业任意年度可减持份额而未减持的股份数额可
累积至以后任意年度减持。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合伙企业无减持
瑞芯微股票意向;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
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
计划。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和上海武岳峰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
满前,本公司/合伙企业无减持瑞芯微股票意向;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
后,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