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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88:新华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0-10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提及的词语与招股意向书释义一节中所列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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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失信补救措施、稳定股价等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2年3月22日)起36个月内且自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及减持股份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承诺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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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第1至第24个月,承诺方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应不超过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华网股票数量的50%。自锁定期满后第25个月开始,承诺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减持。
    2、减持方式
    承诺方减持新华网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减持价格
    承诺方在锁定期满后第1至第24个月内减持的,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华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1)承诺方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承诺方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2)承诺方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通过新华网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3)若承诺方发生需向新华网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4)承诺方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承诺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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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财文资函[2012]12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采用直接划转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原国有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对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与此同时,本单位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本单位同时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审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发行人承诺:
    “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发行人将按照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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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我们接受委托,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0152006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01520027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01520024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01520026号)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01520025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我们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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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单位违反本单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单位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单位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