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XINHUANET CO., LTD.
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
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新华网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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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拟发行新股51,902,936股,公司股东无公开发
(二)发行股数:
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27.69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0月18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207,611,744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华通讯社及其
下属的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2、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定的承诺(注): 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
应调整。
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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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
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2年3月22日)起36
个月内且自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0月17日
注: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财
文资函[2012]12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采用
直接划转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原国有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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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
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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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关于股份锁定、
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失信补救措施、稳定股价、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
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2年3月22日)起36个月内且自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
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及减持股份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
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承诺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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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第1至第24个月,承诺方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
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应不超过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华网股票数量的50%。自锁
定期满后第25个月开始,承诺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减持。
2、减持方式
承诺方减持新华网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进行。
3、减持价格
承诺方在锁定期满后第1至第24个月内减持的,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华网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1)承诺方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
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
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承诺方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2)承诺方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通
过新华网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3)若承诺方发生需向新华网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
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4)承诺方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若承诺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
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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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财文资函[2012]12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国
经济信息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全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