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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29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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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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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
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公司拟发行新股 51,902,936 股,公司股东无公开发
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207,611,744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华通讯社及其
下属的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
应调整。
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
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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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012 年 3 月 22 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注: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的函》(财文资函[2012]12 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化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
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采用直接划转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原国有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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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
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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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失信补救措施、稳定股价等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
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
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
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增资扩股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012 年 3 月 22 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新华网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
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及减持股份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
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承诺方”)承诺:
1、减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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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满后第 1 至第 24 个月,承诺方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
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应不超过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华网股票数量的 50%。
自锁定期满后第 25 个月开始,承诺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减持。
2、减持方式
承诺方减持新华网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进行。
3、减持价格
承诺方在锁定期满后第 1 至第 24 个月内减持的,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华网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 1)承诺方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
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
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承诺方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 2)承诺方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日将
通过新华网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 3)若承诺方发生需向新华网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
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 4)承诺方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其未履行上述承
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承诺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
企[2009]94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财文资函[2012]12 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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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
采用直接划转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原国有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
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对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单位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与此同时,本单位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
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本单位同时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
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审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
发行人承诺:
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发行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发行人将按照股份回购的具体
方案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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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
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
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
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我们接受委托,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0152000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
华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