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8 证券简称:武进不锈 公告编号:2023-048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3号),同意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1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33,490.5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766,509.45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899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并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截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江苏武进不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10604801040022825 65,000,000
江苏武进不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2050162675000000607 65,000,000
江苏武进不锈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8800000027833 74,000,000
江苏武进不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常州分行 406060100100061610 1,0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 万吨高端装备用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丽丽、倪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善意地履行本协议中的职责和义务,对资金账户中的款项进行监管,以维护甲方和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乙方应配合甲方和丙方对资金账户的检查。
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包括甲方有未付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或甲方对乙方存在其他负债时,乙方亦无权提取、划转、处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两者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十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