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13627 债券简称:太平转债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6 号)核准,宁波太平鸟时 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8,00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00,000,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 4,500,000 元(含税),实际收到可转
债募集资金 795,5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全部到位,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93,661,320.7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7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 募集资金。2023 年 6 月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变更保荐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54)。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 353283089065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太平鸟风尚服饰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科技数字化转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彬彬、闫明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