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7 证券简称:太平鸟 公告编号:2021-046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6 号)核准,宁波太平鸟时尚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8,00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募集
资金总额为 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计 6,338,679.24 元(不含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93,661,320.7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7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
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截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80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 4,500,000.00 元(含税),实际收 到可转债募集资金 795,500,000.00 元,此款项已全部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 405246444820 15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 3901120129000250447 645,500,000
合计 795,5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行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 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科技数字化转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应在募集资金净额确定后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无法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