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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7: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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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真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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