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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7 沪市 新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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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7:新化股份公司章程(2020年12月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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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 浙江

            二〇二〇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三章 附则 ......40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系由胡健、金志好、浙江泰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新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3982275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5,000,000 股,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 90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下同)、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持续的科技创新能力,创造更有价值的产品,实现企业、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双氧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涉及前置审批的产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香料香精、化肥(仅限氮、钾肥及复合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制造、加工、化工设备安装(凡涉特种设备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称              (股)

 浙江新化投资股份有  59,885,663.00          57.03%      净资产    2007/12/31

      限公司

 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  24,114,101.00          22.97%      净资产    2007/12/31

    有限公司

 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    5,251,483.00        5.00%      净资产    2007/12/31

      限公司

 浙江泰银创业投资有    5,251,483.00        5.00%      净资产    2007/12/31

      限公司

      金志好          5,251,483.00        5.00%      净资产    2007/12/31

      胡健            5,245,787.00        5.00%      净资产    2007/12/31

      合计          105,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090 万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如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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