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变更实施地点
及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新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未
改变项目投资总金额。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 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募 投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万元)
1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13,978.73 13,978.73
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11600 吨/年废
2 10,031.16 10,031.16
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172.01
4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14,312.00 14,312.00
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7,572.57
合计 49,066.47 49,066.47
公司于 2020 年 12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本
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1、变更实施地点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项目原建设内容为在大洋厂区内西南预留地块新建研发大楼、中试装置、仓库等配套设施,公司拟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将项目实施地点调整,中试装置及配套设施等仍建设于大洋厂区西南预留地块,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同地实施。
2、延期
因研发大楼与总部办公大楼搬迁时同期实施,总部大楼新址目前尚处于规划阶段,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情况,本次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
使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1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2021年12月 2022年12月
上述变更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行为。此次变 更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变更前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项目计划在公司大洋厂区内西南预留地块新建研发大楼、中试装置、仓库
、操作室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 7,572.5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7,389.39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 12 个月。截至 2020 年11月 30 日,本 项目累
计投入募集资金1,037.13万元。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大洋基地为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发展迅速,生产基地环保及安全要求持续 提高,为更好的实施募投项目,公司拟将研发大楼与总部大楼同址同期实施。
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 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本次变更前后 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的实施地点及投 资进度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用途,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 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由于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项目建设、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积极争取尽早完成与 该项目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进行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改变,亦不存在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变更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和延期,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和整体规划做出的谨慎决定,本次变更及延期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总金额,未改变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延期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