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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15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鸿利工业区办公楼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
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 5,147.40 万股,不低于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
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589.4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鹏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
( A 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
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
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加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
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
应进行调整。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
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
止;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金兴阳、新联新承诺:自发行
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如本企
业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企业当年度
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履行
完本承诺为止;本企业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4、王壮鹏配偶蔡丹虹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
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如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回购该部分股份。上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
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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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得低于发行价。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如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
为止;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2 月 6 日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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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承诺已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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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
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一)股份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鹏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 A 股)股票
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7
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 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
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加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