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21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网下申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网下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4、发行人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3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次发行价格5.0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E48)。截至2016年7月28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4.15倍。
由于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文)的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9日和2016年8月16日,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6、原定于2016年8月3日进行的网上、网下申购将推迟至2016年8月24日,并推迟刊登发行公告。原定于2016年8月2日举行的网上路演推迟至2016年8月23日。调整后的时间表如下:
日期 发行安排
延迟三周起始第一周 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
2016年8月2日 一次)》
(周二)
延迟三周起始第二周
2016年8月9日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二次)》
(周二)
延迟三周起始第三周
2016年8月16日 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三次)》
(周二)
T-2日
2016年8月22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周一)
T-1日 网上路演
2016年8月23日 刊登《发行公告》
(周二)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16年8月24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周三) 网上申购配号
T+1日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6年8月25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周四)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日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16年8月26日 网下获配缴款日(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16:00)
(周五) 网上中签缴款日
T+3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
2016年8月29日 金额
(周一)
T+4日
2016年8月30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二)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4)如遇中止发行情况发生,主承销商将及时刊登中止发行公告。
重要提示
1、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9,9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40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正平股份”,股票代码为60384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简称“正平申购”,申购代码为“732843”。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6年7月28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3元/股。
本次发行规模为9,97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92%,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6,97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99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1)网下申购
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T日)的9:30-15:00。申购代码为“603843”。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所有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8月26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8月26日(T+2日)16:00前到账。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T日,周三)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正平申购”,申购代码为“732843”。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其所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29,000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在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在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2016年8月26日(T+2日)公告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5、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8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6年8月24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来确定。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二、(六)回拨机制”。
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生其他特别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7、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7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