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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43 沪市 正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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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43:正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7-25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ZHENGPINGROAD&BRIDGECONSTRUCTIONCO.,LTD.)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
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正平路桥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发行人声明......1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4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4
  二、稳定股价预案......5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
  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7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8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9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13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14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4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16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19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1
  一、发行基本情况......21
  二、发行费用概算......22
第三节公司基本情况......23
  一、公司基本情况......23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23
  三、公司股本情况......24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28
  五、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30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40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4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49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49
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61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62
  一、风险因素......62
  二、重大合同......65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72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73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73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73
第七节备查文件......74
  一、备查文件......74
  二、文件查阅时间......74
  三、文件查阅地址......7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李建莉及其近亲属王生娟、金飞梅、马金
龙、金飞菲及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控制的金阳光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李建莉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元庆、王黎莹、马富昕、史贵
章、宋其忠、李万财、张金林、骆昌全、王长安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李建莉及金阳光投资和担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李元庆、王黎莹、马富昕、史贵章、宋其忠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上述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的法人股股东吴江汇侨、深圳兴通及湖南中诚信和其他自然人股东承
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
的上述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
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和停止
    1、启动条件: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
应调整),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不得实施的情形,公司应当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停止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预案的
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
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如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未及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对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
行监督。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
义务。
    2、实际控制人及金阳光投资增持股份
    如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
案的停止条件,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李建莉及股东金阳光投资应在公司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启动实施。
    实际控制人及金阳光投资应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不低于7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
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外,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至停止
期间,实际控制人及金阳光投资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及金阳光投资如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能按期
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
元。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至停止期间,本人及本公司不因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
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企业等原因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及金阳光投资增持股份均已实施完毕后,公司
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回购、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5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方案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购买公司股票
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外,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至停止
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50%。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至停止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
依法提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敦促控股股东依法提出
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如有)的股份购回方案。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
股票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3)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公
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披露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