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LuokaiMechanical&ElectricalCo.,Ltd.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永安里路1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洛凯股份IPO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
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6,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陈明承
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
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
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人保证
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盛投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
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2、发行人股东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盛投资承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
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人所
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上述锁定
洛凯股份IPO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1-1-2
期满后,如本单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在担任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本单位不
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股东电科创投、润凯投资、添盈投资承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
期满后,如本单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在担任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本单位不
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尹天文、季慧玉、谈文
国、臧红卫、姜国栋、欧阳虎、邵家旭、徐琦俊承诺:(1)如果
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
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
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6月21日
洛凯股份IPO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洛凯股份IPO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1、发行人股东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盛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
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4)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
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本单
位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2、发行人股东电科创投、润凯投资、添盈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担任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谈行、臧文明、汤其敏、谈建平、陈明承诺:(1)自
洛凯股份IPO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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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
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承诺人所持
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人保证洛辉投资、洛腾投资、洛
盛投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承诺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4、除实际控制人之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尹天文、季慧玉、谈文国、臧红卫、姜国栋、欧阳虎、邵家旭、徐琦俊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发
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
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4)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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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订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
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
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十二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
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
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
义务触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