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KuncaiMaterialTechnologyCo.,Ltd.
(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城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9,000万股
预计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9,0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3月3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发行前股本27,000万股,新股发行不超过9,000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秉昆,其近亲属邓巧蓉、谢良、谢秉启,
股东榕坤投资(福建)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谢超、尤素芳、陈伟、林帮浩、姜世泉、邓玉红、刘发平、王
怀雁、刘荣锋、谢作标、许益成、丁家国、谢作军、沈燕英、解朝朋、邓碧
容、邱永居、陈显净、张泉、陈平、刘刚、夏正国、陈厚进、吴国文、许金
海、杨伟忠、涂宏源、陈瑞兰、罗刚承诺: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他股东蔡志明、张才元、茅颖、刘红平、费明、陈继威承诺:自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
流通股份的限制和自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愿锁定承诺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秉昆、谢超、王怀雁、陈瑞兰、
蔡志明、刘发平、茅颖承诺: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各自的前
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总经理谢秉昆,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谢超、蔡志明、刘发平、茅颖承诺: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其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
票发行价。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1-2
6、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谢秉昆、谢超、尤素芳承诺: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3月21日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秉昆,其近亲属邓巧蓉、谢良、谢秉启,股东榕坤投资(福建)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谢超、尤素芳、陈伟、林帮浩、姜世泉、邓玉红、刘发平、王怀雁、刘荣锋、谢作标、许益成、丁家国、谢作军、沈燕英、解朝朋、邓碧容、邱永居、陈显净、张泉、陈平、刘刚、夏正国、陈厚进、吴国文、许金海、杨伟忠、涂宏源、陈瑞兰、罗刚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他股东蔡志明、张才元、茅颖、刘红平、费明、陈继威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秉昆、谢超、王怀雁、陈瑞兰、蔡志明、刘发平、茅颖承诺: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各自的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总经理谢秉昆,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超、蔡志明、刘发平、茅颖承诺: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本人1-1-5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谢秉昆、谢超、尤素芳承诺: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谢秉昆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1-6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谢秉昆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③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