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3-063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9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 1 座 15 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451,42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7.282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郭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4、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94,440,521 99.9884 10,900 0.0116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关于选举苏同为第五 94,409,322 99.9554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孙学为第五 94,409,411 99.9555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陈小兵为第 94,409,381 99.9554 是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王昕为第五 94,409,381 99.9554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关于选举张子君为第 94,409,401 99.9555 是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严力为第五 94,409,421 99.9555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3.03 关于选举朱晓东为第 94,409,401 99.9555 是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关于选举隋丹为第五 94,409,371 99.9554 是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4.02 关于选举白欣悦为第 94,409,371 99.9554 是
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1 关于选举苏同 137,9 76.6116 / / / /
为第五届董事 01
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孙学 137,9 76.6611 / / / /
为第五届董事 90
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陈小 137,9 76.6444 / / / /
兵为第五届董 60
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王昕 137,9 76.6444 / / / /
为第五届董事 60
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张子 137,9 76.6555 / / / /
君为第五届董 80
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严力 138,0 76.6666 / / / /
为第五届董事 00
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3.03 关于选举朱晓 137,9 76.6555 / / / /
东为第五届董 80
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漾、樊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