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101343096U。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Hylink Digital Solu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5 号院 3 号楼 4 层 419 室。
邮政编码:10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333.655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具有前瞻性的企业提供创造性数字营销解决
方案。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网络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出版物印刷;销售食品;电脑动画设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在公司股份总数中所占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式 (%)
苏同 47,005,222 净资产 39.1710% 2011 年 9 月
1 日
姜香蕊 28,203,132 净资产 23.5026% 2011 年 9 月
1 日
上海华扬联众企业 2011 年 9 月
管理有限公司 18,802,088 净资产 15.6684% 1 日
深圳市世纪凯旋科 2011 年 9 月
技有限公司 2,399,992 净资产 2.0000% 1 日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 2011 年 9 月
息服务有限公司 2,399,992 净资产 2.0000% 1 日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 2011 年 9 月
有限公司 2,399,992 净资产 2.0000% 1 日
金卓恒邦科技(北 2011 年 9 月
京)有限公司 2,399,992 净资产 2.0000% 1 日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 2011 年 9 月
发展有限公司 2,399,992 净资产 2.0000% 1 日
东方富海(芜湖)
股权投资基金(有 6,267,360 净资产 5.2228% 2011 年 9 月
限合伙) 1 日
东方富海(芜湖)
二号股权投资基金 2,686,004 净资产 2.2383% 2011 年 9 月
(有限合伙) 1 日
南海创新(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4,476,682 净资产 3.7306% 2011 年 9 月
企业(有限合伙) 1 日
包锦堂 559,552 净资产 0.4663% 2011 年 9 月
1 日
合计 12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333.655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5,333.6552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