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此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2.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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